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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向台湾移民的家族外植与联系。陈支平

    发布者: 嘉壹书斋 查看: 9 评论: 0 2010-8-5 11:36 |原作者: 嘉壹书斋|来自: 本站转载

      明清以来,福建居民不断向台湾迁移。随着台湾的日益开发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新移民的家族也在台湾得到了比较迅速的繁衍和拓展。然而,这些已经在台湾扎下根来的家族,却依然通过许多不同的形式与福建原乡的家族、乡族保持着一定的联系。这种状况在中国的移民史上是比较突出的。虽然说中国境内相互移民的历史并不少见且十分古远,移民到了新的区域之后,也有可能与原乡的家族、乡族保持某种联系。但是这种联系或是维持的时间比较短暂,或是没有太多实质性的社会经济往来。而福建与台湾的移民及其家族外植则不同,两地间的许多家族、乡族间始终保持着比较密切的社会经济关系。
      福建与台湾的家族、乡族之所以能够在远隔海洋的不同区域内继续保持着一定的联系,一方面固然是建立在以血缘和地源关系基础上的传统家族制度和乡族观念在福建与台湾的移民历程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在另一方面,中国的祖先崇拜,自宋明以来更蒙上某些宗教迷信的色彩。人们相信对于祖先的崇拜将对于后代子孙的发展有所帮助;反之,如果不能很好地奉祭自己的祖先,数典忘祖,那么就有可能受到阴谴,于子孙的繁衍和事业的发达是相当不利的。在这种迷信观念的支配下,人们对于原乡的家族和乡族,势必怀着相当的敬畏之心。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福建向台湾的移民,必须飘洋过海,冒着极大的生命危险;并且在很长的时间内是以犯禁偷渡的形式进行的。即使到了台湾之后,社会的动荡和比较无序的垦殖环境,都给移民的安居和家族的拓展增添了诸多的困难。在以上种种文化观念因素的作用之下,福建与台湾两地间就不能不保持着较为密切的家族、乡族联系。
      从经济发展的层面来分析,福建与台湾民间家族、乡族间的这种联系,也是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台湾的开发为祖国内地特别是福建地区拓展了更为广阔的社会经济活动空间,台湾丰饶的米粮等物产为清代的国内外市场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商品资源。福建与台湾一水之隔,经济往来的密切必然导致民间家族、乡族间的密切联系。
      福建与台湾民间家族、乡族间的联系,无疑是从移民而牵动起来的。然而学界对于海峡两岸间的这种因移民繁衍、家族外植而形成的互动关系及其演变特征,则论证较少。本文拟就这一问题作一较为系统的分析,以期就福建向台湾移民的家族外植以及他们之间的经济联系,作一新的探索。

      一、闽台两地家族间的经济关系
      我们现在说:台湾的绝大多数居民来源于大陆,特别是来源于海峡对岸的福建省,这当然是毋庸置疑的事实。然而从移民史的角度来考察,明清时期福建等沿海居民最先尝试迁移于台湾,只能是当时出外谋生的多种选择之一。
      由于山多地少以及面临大海的自然条件,自宋代以来,福建地区就出现了农业粮食生产不能够满足人口增长需求的艰难局面。人们为了适应这种艰难的局面,求得生存,只能向外地拓展,包括向海外拓展,寻找生业的多样化。这是明清时期福建地域性商人集团兴起的一个重要的内在因素。我们从许多有关移民台湾的福建谱牒中都可以看出,为了谋生,该族族人不仅前往台湾,而且还外出到邻省的广东、浙江以及省内的许多地方,他们所从事的生业也已经大大超出了传统农业生产的界限。其所不同的是,广东、浙江等地虽然也是泉州丁氏族人外出谋生的重要地点,但是由于这些地方的社会经济环境特别是农业生产环境与家乡并无过于显著的差异,族人们在这些地方谋生,较多的进行贱买贵卖的区域间商业交易,并不适宜于进而移民迁居的活动。而在台湾则不同:清代台湾地旷人稀,农业条件相当优越。这种自然环境不仅适合于福建沿海人民进行贸迁有无、从工为贾的谋生活动,而且还为以农业社会经济为根基的人口迁移和家族外植提供了比较良好的前景。正因为如此,明清时期包括泉州丁氏家族族人在内的沿海人民在外出谋生的历程中,只有台湾岛内才成为移民定居的主要场所,而其他地方则大多不具备这种定居的条件,许多族人最终还是回到家乡。
      明清时期台湾虽然成为福建沿海人民迁移定居的一个主要去向,但是传统的乡土意识和家族观念,以及农业经济的保守性格,却使得这一移民活动形成了若干个不可避免的性格特征。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移民拓展活动与原乡家族保持着千丝万缕、错综复杂的联系,经济行为与道德观念、社会职责交织在一起,难于割舍。新移民与原乡家族保持着诸多的社会经济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移民家族的外植和在台湾的事业拓展,并且维系甚至补强了福建家族制度在近代社会的延续。
      福建人民移居台湾,虽然在时间和地点上有许多不同之处,但是这些家族或族人在迁移之初,却往往有着比较相近的外移观念和心理状态,这就是在前景未卜的情况下,他们希望总有一天会返回故里。所以反映在移民形式上,较多的是先由某个或若干个族人先行前往尝试,获得成功后再决定是否进行后续的迁移与发展,或者是像在广东、浙江等地经商一样,把经营所得带回家乡,造福乡里。那种一开始就举家、举族进行迁移的情景是比较少见的。这样的移民尝试,实际上是一种家族或大家庭的共同行为,而不是单一的个体行为。这样的移民形式,不论其成功与否,一开始就与原乡的家族建立了紧密的联系。
      泉州府晋江县的张士箱家族,于康熙后期来到台湾,垦殖有成。张士箱本人也入凤山县学、台湾府学,在台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地位。张士箱逝世后,其四房子孙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进行分家,就充分体现了移居台湾的家族行为观念和财产分析的共有准则。该《阄书》略云:
      仝立阄书,长房方高、二房方升、三房方远长男源、四房方大,父在台时,舌耕粒积,置有泉、台各业。及父司漳铎,唤高兄弟等面命曰:“吾没后,尔兄弟分爨,将泉、台田屋,作五股均分。高从幼追随海外,备尝甘苦,且居长,应得二股;方升得一股,方远得一股,方大得一股。”高兄弟领命。而父没后,一时未忍即分,再喝经营泉、台各业,遂以扩充。兹孙曾浩繁,而方远不年,诚恐日久未能恪守前规,不得不为善后之计,公议分爨。虽律以九世同居,仅及其半,而较诸世俗浇习,已迥不同。因遵父母遗命,将泉、台产业,除充祀田一百四十亩,并无出之庶母洪氏赡田二十五亩外,其余作五股匀配。方高仍得二股,方升、方大及方远男源、等,各得一股。画地分疆,异居别户。是日敦请服亲,焚香敬告祖父之前,公同拈阄,按股登载。分券之末,另造细册五本,填明各股业,泉、台田屋四至,高兄弟亲押花号,各执阄书一纸、应分细册一本,以垂永久。自今以往,惟愿孙曾追念祖父辛苦,勿弃前基,水木情敦,勿践行苇,则虽分犹合,先人含笑,永昌厥后矣。仝为书。
      计开:
      长房拈得第一阄。应分在泉田亩共一百一十石二斗,秧地一所,下籽八十斤;前新厝一座三落,护厝一面,后书房、大官厅后房二间,后轩一间,北畔护厝二间,另配陈厚进引前厝,蕙舒底厝、瑗官新厝,共三所;湖中密叔厝地一所。四至登载本阄细册。应分在台田业:阄分“张陈洪”户内等庄,及承买张瑚生、张敬伯、卢高升,并承买猫儿干社番番仔埔等庄。东南以虎尾新溪为界,北由吴厝庄头经二仑仔庄后,与八卦亭界毗连,再由大圳一直至七张犁面前圳沟为界;西南与徐长盛阿劝庄界毗连为界。另就德兴庄界内水田大租,丈明三分之一归本阄管业,内有细条登载本阄细册。另大竹园一所,内仓厝、果木、家器齐备,仍贴契价银一千大员。
      (以下四阄略)……
      乾隆二十三年 月 日 仝立阄书字亲填笔迹长房方高
      亲填笔迹二房方升
      亲填笔迹三房方远长男源
      亲填笔迹四房方大
      奉父命代拈宗孙源德
      知见胞叔笼,功弟方珸、方茂
      执笔书阄表叔林其祥(注:转引自王连茂、叶恩典整理:《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第1-6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从这份张氏家族的分家阄书中可以知道,当时跟随张士箱到台湾艰苦创业的主要是长子张方高,其余三子或在泉州家乡,或专心攻举业,较少参与经济事业的经营,但是在分家时,除了长子张方高因父命多得一份之外,其余的各子各得一份。家产的分配基本上是以家族共有制为原则而进行分析的,既可分得在台湾新拓展的产业,也可分得在泉州祖家的固有产业。随着家族成员在台湾的发展,福建泉州、漳州等许多沿海家族和家庭往往在海峡两岸都拥有一定数量的田业、物业财产。下面再举泉州晋江何氏家族的一纸分家契约文书为例:
      古者九世同居惟有张公,彼幸一堂聚首,故历世远无异言。今晋江县十五都福全乡何家廷弼、廷奏,系胞兄弟;堂兄廷福,各居一方,安保后日子侄之无异言乎?盖弼之父名拔,胞叔名寅,寅自早出外。弼兄弟三人,弼居长,次名奏,惟三名爽,本拨与寅过房。三人亦家贫相继出外,惟有父母在家。不幸爽在外夭亡。寅复得子名福。后父拔亦往台相寻,不数日而亡。兄弟仝借辛金以葬,艰难万状,抱歉良多。天意怜悯,辛资稍遂,自此兄弟在鹿公(港)建生理,幸得人扶持,弼乃先归事母。而胞叔寅亦归家而亡。嗣后生意颇进,历年俱有粒积寄回。至道光拾陆年,粒积颇多,是以兄弟相议,将文宣境旧屋翻作三落三间张大新厝。内无期功之亲,外无宗族之人。弼是以处家庭,顾门户,守坟墓,治世事。奏复往台,历年又有寄回。弼皆俭守建业。凡在内地本山园业共有祖业拾丘,又有暂典园业拾陆丘,在台公建田业叁宗,共契面银壹千捌百捌拾员,又有生理在本银,除贴宦学历年科岁考及乡试等费,又贴长孙宦源完婚费外,余存银叁千陆百员。内外家计庶几苟合。但福在台完婚多年,奏复拨处次子名超与爽过房,亦完婚矣。今年奏回家,兄弟相顾,皆知年老,恐后来子侄不能永好,议欲分爨,即请乡中耆老生员到家。凡在内地园业,惟从堂伯名玉,生五子而乏嗣,弼、奏愿各拨壹子承其祭祀,将玉伯园业及园底已经赎回者作对半均分,其祖业及所建园业,抽起长孙业外,馀及厝宅石喾俱作叁份均分。而在台生理,在本银以及田业,亦作叁份均分。至于内地钱粮、仓米,除玉伯分额对纳以外,亦作叁份共纳。各阄俱取契券为据,各份俱以阄书为证。日后各房丁财贵三多具庆,不得造言生事。今欲有凭,仝立阄书壹样叁纸,各执为照。即将各份厝宅田园等件开列于左。
      计开:
      交轮园业,大路北墓后南段地捌升,赤山西地壹丘七升六合,东苏前大小二丘二斗一升三合,芸宫自己墓后大小七丘共一斗。
      长孙园业内冲上下二丘共一斗三升七,大路南大小三丘二斗九升九。
      贴长孙宦源佛银五十员,以为长成完婚费。
      贴宦学佛银二百员,以为历科大小试费。宦淡承玉伯阄业亭顶地一丘一斗四升六,山上墓后大小丘七升三合,大路北墓后北段八升,大路北深路内东□并地仔二丘一斗四合,又米子祠后宅仔东畔一斗。又二桥地南畔一份一斗。
      宦溪承玉伯阄业,礼家庄石后地一丘一斗二升,东冲口地一丘一斗五合,赤山下地一丘一斗一升九,大路北深路内西畔地一斗四合,又朱祠后宅仔西畔一斗,又二桥北畔地一分一斗。
      廷弼一阄分下阄业:北面大房连后房二间,北面直头一间,后落北面大房一间,赎脱、官大路北地一丘一斗四升八,二桥南畔一份三升,暂典曾麟儿埔尾一丘一斗,暂典陈脱、官东苏前大小二丘三斗。又暂典陈论、老赤岭大小二丘六升五,暂典张赤伺大路北一丘一斗三升,又张赤伺大路北窟墘八升,暂典陈壬老宅仔东畔一份,张月哥底石喾一口,自己后壁角石喾一口,西门外大桥大砌下石喾一口。又在台店中在本银三份应一,的佛银一千二百员,廷弼经收完。又在台田业一宗,在下佃尾,契面银六百二十员,廷弼经收管。
      廷奏二阄分下阄业:南面大房连后房二间,南面直头一间,后落南面大房一间,纱帽石大小二丘一斗二升一合,龟石脚一丘四升五,二桥北面一份三升,暂典曾麟儿埔尾地一丘一斗,暂典苏迁官埔姜宅一丘一斗八升,暂典张赤伺东苏后二斗,暂典蒋度伯石椅头二丘一斗六升,暂典陈壬老宅仔西畔一份,自己厝后北面石喾一口,又西面石喾一口。又在台店中在本银三份应一,的佛银一千二百员,又在台田业一宗。
      廷福、宦超三阄分下阄业:下照南面大房一间,下照北面大房一间,后落北面直头一间,厅后房一间,其路通行出入,大路北过沟一丘一斗一升,大路北窟墘地仔一丘三升,二桥中央一份三升,暂典炎中西门外石丘一口,暂典黄环官大路北一丘二斗,暂典郑应伯大路北四丘一斗五升,暂典苏天保西楼坑一丘九升,暂典陈论老横坑一丘六升五合,又横坑石喾一口,暂典苏天保西楼坑一丘一斗四升,自己厝后南面石喾一口。又在台店中在本银三份应一,的佛银一千二百员,又在台田业一宗。
      咸丰四年元正月 日
      乡老李锡献、乡老陈有道
      生员陈巽孚
      仝立阄书人 何廷弼、廷福
      廷奏、宦超
      代书人 妹夫张元定(注:契约复印件藏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本件承蒙晋江市博物馆粘良图先生提供,特此致谢。)
      这纸何廷弼兄弟叔侄的分家文书,其所体现的家族关系就更加复杂了。上举的张氏家族,虽然财产的分割涉及到海峡两岸的泉州府和台湾各地,但是其分家的主体,毕竟还只是局限在张士箱所亲生的四个儿子及其孙子身上。而这纸何氏分家阄书,参与分析财产的不仅有先父所生的三个儿子何廷弼、何廷奏、何廷爽及其孙子辈,而且由于家族内部男嗣过继香火的关系,还涉及到叔侄、从叔侄的复杂权利。在这种复杂的家族关系里,家族成员移民到台湾而发展起来的产业,在传统家族制度的支配下,其共有而均分的色彩就更加明显了。在这样的场合里,人们往往把前往台湾的创业当作家族内不同分工的一种形式而已,有的家族成员固守原乡、理族齐家,有的家族成员跋涉外省、经商从贾,而有的家族成员渡海东宁、垦荒拓殖。这种不同的家族分工,都为家族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因而从家族分爨的观念和民间习俗上讲,这样的做法又是合理的。近来我获见台湾新竹的一份分家文书,两岸间也有同样的家产处理方式,兹引述如下:
      立分阄字人兆清、其旺、其盛兄弟等窃谓,凡今之人莫如兄弟者情关手足,宜深聚首之思,谊属孔怀协奏埙篪之雅,岂可别房分门,致叹雁行之拆翼。然而夷齐之高风已渺,虽伯仲之笃谊难期,况吾父由原籍来台,受室养男于故里,生子立业于台疆,故清兄兄弟生长两地,各处殊方,虽欲迁尔家室共处一堂,奈道途遥远,湖海飘零,兼以慈母年耄,筋力渐积于衰微,一旦而思远适况瘁,其何以堪。不得已兄弟相商,请得房族到场,将父遗下水田银项作三股均分,对祖拈阄永远,子孙人等不得争长较短,异言反悔。今欲有凭,特立分阄字弍纸各执为照。
      即批兆清份内凭阄分得食水窠水田壹份,价贰百四拾元,又分有银贰百捌拾叁元,应得长孙银捌拾元,计共有银陆百零叁元,批照。
      又批其旺、盛份内凭阄分得员子壹份,田价银陆百元,九房屋壹份,田价银贰百肆拾元,又分有银项弍百叁拾柒元,计共有银壹千零柒拾柒元,批照。
      又批原乡祖坟油香祭扫及原乡老母衣食殡葬系兆清抵理,若台湾父坟老母衣食殡葬等费用,系其旺、其盛两房抵理,批照。
      又批台湾家内器用因壬戌世乱失落几多,仍剩些小,不甚抵值,即抽出羊毛袄一件交兆清带回,其余概交其旺、其盛应用,批照。
      又批明食水窠水田契内系国昌出名承顶,凭阄分定以后,刈于兆清份下为业,批实。
      同治五年九月日 立分阄字人兆清
      其旺
      其盛
      在场族内阿礼
      波光福
      华立
      国光
      代笔成贤福(注:本契约文书由台北芦洲杨莲福先生收藏,承蒙出示,深致谢忱。复印件现藏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
      在这纸分家文书里,兆清、其旺、其盛三兄弟又超出了血缘的关系,其旺、其盛是亲身血脉,随父亲迁移台湾,父亲到台湾后似又娶了一位妻子;长兄兆清,是螟蛉养子,在福建老家奉养母亲,并且顾祭老家的祖坟祠堂香火等。尽管如此,他们兄弟间分家并不以非血缘关系而影响到共产均分的原则,螟蛉长兄兆清不仅分得同样的财产,而且还因有长孙的关系,分得了长孙银两。文书中还特别约定,长兄回福建,继续奉养老家的母亲和祭祀先祖,而其旺、其盛兄弟则奉养台湾的母亲和祭祀台湾的父坟。这样,分家文书中把家族奉养及祭祀的分工作了明确的规定。
      尽管这种家族不同分工、共同创业的观念更多地体现在福建各个不同家族迁移台湾的早期阶段(这一点我们将在后面的文章中继续论及),但是这种复杂的家族血缘和地缘特征,毕竟给台湾移民与原乡乡族之间营造了难于割断的经济联系。特别是两地家族间因分家析产所形成的经济联系,从家族社会演变的角度来考察,应当是具有某种制度性的必然产物。我们从上面所引用的二纸契约文书中还可以看到,在这些共有分析的财产中,包含着田地山园、房屋基宅、店铺石喾、水圳竹围、生理本银,以及债权债务等等各个方面。就闽台民间一般家族的分家情景而言,先辈的财产,除了惯例提留祭祀产业、赡养产业、长孙产业等特别的项目外,其余所有的物产、现金、器杂等等都必须分析清楚。以上张、何二个家族的在泉州和台湾的产业,显然就是这样进行分析的。
      上述泉州府晋江县张、何两个家族及其在台湾外植家族间的经济往来和分家模式,也许是清代以来海峡两岸家族间相互经济关系中较为典型的例子,这两个家族在原乡泉州都有一定的社会与经济基础,族人向台湾的移民垦殖事业也比较成功,因此他们也就有可能按照传统的家族财产管理和分析习惯来处理内部的事务。然而,明清以来福建民间向台湾移民的动因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台湾的移民垦殖事业既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所以,福建原乡家族与台湾新发展的家族的经济关系,同样是多种多样的,其密切的程度也不尽如上述的两个家族那样井井有序。在更多的场合里,许多移民到台湾的家族,往往以捐助的形式,在福建家乡购置诸如族田、祀田、义田、寺田、学田、坟山等等的乡族共有物业,以及出资直接参与家乡的祠堂、族谱、桥渡、学校、寺庙等等的修造。通过这些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与原乡的家族联系和经济往来。

      二、闽台两地家族间的经济变通关系
      福建与台湾民间家族间的经济联系,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家族制度、乡族制度的延续和发展,然而从单纯的经济层面上来分析,这种带有某种家族共有制的经济关系,其运作管理是相当不方便的。在当时两岸交通困难的条件下,那种基本上还是以农村经济为基础的家庭或小规模家族,需要兼顾海峡两岸有限的产业,其无法有效地发挥产业的经济效益是可想而知的。特别是那些人口不多的小家庭,虽然在福建、台湾均拥有产业,但是其数量十分有限,为了这微少的收入,是不可能疲于奔命在海峡两岸之间的。
      面对这样的困境,福建台湾民间家族间的一个较为通行的变通办法,就是把自己的产业委托给对岸的族人进行管理,受委托者经营管理这些产业,并向委托者交付一定数量的利益。请看下面的二纸契约文书:
      (一)同治九年张复瑞张义和同立包办和约字
      仝立包办合约字人张复瑞即张曾氏、张义和,缘氏有祖遗石头溪庄大租斗一百五十石□六升七合六勺,小租谷二十七石,银利谷九石,抽的银一十八员二角五点,陈水园租银一十大员。氏在内地,不能亲自来淡(水)办理,欲托人代理,又难得妥。爰与宗亲义和相议,托其代为包办,约限十年,自申(辛)未年早冬起,至庚辰年晚冬止。氏年间所有大小租银利谷一百八十六石六斗八升九合,抽的税银二十八员二角五点,一尽付义和管收。义和每年付氏领银一百二十员,馀听义和开完供课以及辛金、馆费等款。无论谷价低昂、佃欠有无,皆义和支理。义和不得言不足,氏亦不得言有余。包限未满,两不得退办;包限若满,两须再议,不得刁难。自约以后,俱照约而行。此系两相妥议,出自甘愿,各无退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仝立包办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一批明包办以后,氏所有石头溪大小租银利谷仇的税银,每年暨付义和馆收,氏不得私行向收照。
      一批明氏每年银一百二十员,义和当於七月兑六十员,十一月兑六十员,回泉交氏,不得拖延照。
      一批明氏付义和包办租也,每年氏得银一百二十员,馀付义和完供课,作辛金、馆费等款。无论有余不足,皆义和之事,与氏无干照。
      一批明包办之后,各皆甘愿,两不得异言。氏每年领银一百二十员,日后不得按谷价与义和算帐,生端滋事。义和亦不得藉辛金、馆费,与氏生端滋事照,
      一批明氏现交义和复瑞印一颗,新抄租簿一本,张建兰借字一纸,张基贌耕字一纸,郑多生璞耕字一纸照。
      ……
      同治九年又十月 日 仝立合约字人 张复瑞即张曾氏
      张义和
      中人知见并代书人宗亲炳赏
      (二)光绪二年张瑞发张复源张义和再立包办和约字
      仝再立批约字人复瑞户下瑞发即坤秩、复源即金聪,兹秩嫂曾氏,於同治庚午年冬,将祖遗淡租业交托宗亲义和包办,立约声叙明白,年皆清楚无异。今因嫂氏殁泉,父催讨秩与侄聪来淡,将包办约内抽出挖仔庄小租二十七石,变卖与人,又约内张兰来还欠银九十员,银利谷九石;又陈水璞耕溪园税银一十员,前年即被林姓占去,无可再收。现时只剩租一百五十石□六斗七升八合,凑的银一十八元二角五点,而供课、馆费原在。包擞银既减,包领之银亦应俱减。就前约包办之租与银计,今所剩之租与银,按算每年应减领银三十九元。爰再与义和商酌,秩等自丁丑年起,每年原领银八十一元,不敢藉前约字包领一百二十元之数,生端滋事。义和年应付秩等领银八十一元足额,亦不得再议退减、翻覆等情。口恐五凭,合再批明为照。
      光绪二年十月 日 仝再立批约字人张义和即希正
      瑞发即坤秩
      复源即金聪
      代笔人 蔡尔瀛(注:以上二纸合约均引自王连茂、叶恩典整理:《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第142-146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这两纸委托包办和约,都是泉州府的族人无法亲自到台湾经营产业,把产业交付给在台的宗亲管理经营而订立的。在中国传统社会里,由于缺乏良好的社会信用制度,人们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其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大多是在乡族与亲姻的圈子里确立的。人们利用家族、乡族以及亲情的纽带来进行经济的活动,自然是有着一定程度的可靠性,这也正是闽台两地家族、乡族经济委托关系较为流行的内在因素。而从另一方面而言,基于复杂的家族关系,经济活动往往又要受到诸如家族祭祀、子嗣继承等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因此,有相当一部分的对岸私家财产,常常又通过委托的形式而转变为祭产、族产等共有财产,厦门集美区高浦村的林氏族人,从台湾回居高浦后,其在台湾的财产就交付给那边的族人而转化成祭产,该献让楼厝和约字如下:
      仝立合约字人长房维追、维陆、侄枰等有承祖的楼仔瓦厝一座,并左右伸脚二间,东至菜园,西至店后,南至护厝公巷,北至长房圹地,四至明白为界。因年久月深,被风雨损坏,至嘉庆十四年将楼仔厝付会科、会领观先出向修理,费共佛银一百一十二大员,延至道光五年,堆(维)等回家,愿将此楼仔献与众房头为祖祠后进。众房等当备出佛银一百一十二大员向会科、会领观赎回,另收过众房来盘仪佛银二十八大员。楼仔上至楹角,下至地基及门窗户扇,随付踪房等或重新起盖,或修葺修同听从其便,不敢阻当,日后并无增添找洗等情,其起盖祖祠之费议各房始终完备自理,不干堆(维)等之事。许立配享神主三位。此系三面言议,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合约字一样四纸,每房各执一纸,并缴赎回会科、会领修理合约一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众房等来盘仪佛银二十八大员再照,
      一赎回曾科、领观修理合纸字一纸交四房殿叔收存批明,
      即日再收过赎曾科、领观修理契面佛银一百一十二大员再照。
      道光五年七月 日 立合约献字人长房维追
      维陆
      侄 枰
      代书人 福
      仝知见人 成、化、路(注:本和约原件及复印件均藏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资料室。)
      如上契所载,林维追、林维陆等在台湾置有楼厝一座,但是到了道光五年(1825年),兄弟等希望落叶归根,回到厦门高浦安居,于是在台湾的楼厝就必须委托给他人管理。考虑到本房有三位先祖牌位需要照顾祭祀,林维追兄弟即将这座楼厝让献给在台的宗亲,把这座楼厝作为在台祠堂的一部分,而在台宗亲则给付林维追兄弟一部分现金,并且照料祭祀该先祖的三位神主牌位。而这种族人回归大陆时把在台产业让献给在台家族作为祭产、族产,是清代台湾开发过程中族产等共有财产迅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与此相反,台湾族人在福建家乡拥有财产,同样也有一个如何管理经营的问题。一般的情景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台湾族人返回故乡,或是在故乡有直系亲人,这些财产自然就由他们直接管理经营;而另一种类型,则也因为耕种、招佃、收成等等方面的不便,不得不采用委托经营的办法。第一类型的产业,由于回到了家乡,或家乡有直系的亲人,这样的产业也就自然而然地溶入到当地的经济行为中去,随之而来时间的推移,不复存在两岸经济纠葛的问题。而第二个类型,由于在海峡两岸的产业分配结构中存在着原乡更多地保留着家族财产共有制的特点(详说见后),所以,在台族人委托福建家乡的宗亲或乡亲来管理经营产业,其中大部分是属于族田、祀产、庙产等等性质的物业,属于私家的产业较为少见。林嘉书先生谈到漳州府南靖县的情景时指出,福建族人迁移到台湾,“祖不可不祭,祖宗坟墓祠堂不能不维护照管,……那些大批人口迁台湾的姓氏家族,往往也是留下少数宗亲在祖地,而祖宗坟墓祠堂则为数不少,要照管好也不容易,仅祭祀与一般维护就是不小之经济负担。因此,不少台湾姓氏家族在南靖祖地购置田产,由宗亲经营,出租收银谷用以支付祭祀之需与通常维护开销。”(注:林嘉书:《南靖与台湾》第191页,香港,华星出版社1993年10月出版。)这里兹因南靖版寮黄氏家族在台族人回乡购置田产、山地并且委托给家乡的乡亲经营管理的契约书如下为证:
      在见人列后:
      文俭(签认寿字)
      新美(签认寿字)
      光先(签认福字)
      光绪三年丁丑岁季春月谷旦书立
      受托人列后(眉署方印寮峰印记)
      总理:朝钦(画押春字)
      现田(画押春字)
      外批明逐年所收之租谷交付与前峰公太派下裔孙等轮流墓首祭扫割草拨墓立批是实。(以下祖墓及祠堂祭祀配谷规定从略)……
      批明逐年若有会内分来不论多少俱一配年节
      当日面议楼仔角荣川公坟林,所举一人受托人轮流巡视。
      荣川公太白花洋烝田二段大小丘角不计,各有界址,逐年该纳租谷八石一斗正,载田亩四分,批明恐有大小崩坏俱一耕田人抵当,不干田主事。……
      当日面批,荣川公太背头湖竹山一大片,内有竹母一共五百枝,又杉树十八枝,逐年该纳山租费银八角正,其银的限每年正月二十九日付与总理朝钦、现田二人收入,以交逐年墓首祭荣川公妈派下坟墓备鸡。……
      外批明清明祭墓配谷一石,该用鸡一只,不论大小。
      批明尚有荣川公派下裔孙回唐,欲将此烝田会股杂项业物典卖及胎借财物,俱系不堪行批照。新旧数簿各二本并付托字朝钦收存。……(注:以上契纸承蒙林嘉书先生提供复印件,特此致谢。)
      版寮黄氏家族的这批委托文书记载十分详尽,不仅有祭田、族山的段数、坐落、租谷数量以及承佃人名单,而且还仔细地记述租谷的具体用途和分配数额和管理规则,同时还规定任何在台族人不得变卖或典借这些祭产。这样的委托管理方式,自然是为了确保原乡的祭祖等家族活动能够得到永久的延续。家族关系在台湾族人委托福建家乡宗亲经营管理产业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尽管清代以来福建与台湾家族间的对岸产业管理大多采取委托经营的方式,但是福建原乡较多的是侧重于家族共有产业及其祭祀消费的管理,台湾新移民区则更多的是发展个体经济的经营,这二者之间的差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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