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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点若干成因质疑。(马志冰)

    发布者: 天柱山 查看: 18 评论: 0 2011-6-14 19:10 |原作者: 天柱山|来自: 本站转载


      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的“专制性”问题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别是夏、商、周三代的奴隶制法律制度,是十分野蛮残酷的。高踞于整个社会上层的奴隶主贵族统治阶级,对于法律的垄断控制,也是相当专擅严密的。因此有人认为,中国古代社会及其奴隶制国家的法律制度,从一产生时起,就具有所谓“专制性”的特点。从这一点出发,他们进而把中国古代奴隶制国家及其社会制度,归纳为“东方专制主义”的范畴。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
      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无论东西方,所有古代奴隶制国家,都是城市政治国家,又叫城邦民主制国家。它属于全体自由人亦即城市政治公民的国家,也就是那些拥有政治权利和享有政治自由的社会集团的国家。古代的自由人或自由民,不仅仅是指他们有人身自由,因而有别于奴隶和刑徒;更重要的是,他们还享有政治自由,是国家政治公民,拥有政治权利。在古代奴隶制社会中,既有奴隶主与奴隶的矛盾,也有自由人中贵族与平民的矛盾。但是,所有自由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因此,这种城市政治国家,实际是一种城邦民主制的,而不是什么专制主义的。
      中国古代奴隶制国家亦不例外,只不过它不是一般意义的城市政治国家,而是表现为一种宗族城市政治国家。其最突出的特征,是以家族和宗族集团为内涵,每个国家都由一个或几个宗族组织构成,国家形态与宗族结构是合二而一的。具体地说,中国古代城市政治国家的特点,是存在着家族和宗族结构。其自由人与非自由人,都是以家族和宗族集团的形式出现的。因此,家族和宗族组织也分为政治上自由与非自由的两大类。中国古代奴隶制国家,归根结底,就是自由的家族和宗族的国家。当时,掌握国家政权、决定国家命运的,就是那些自由人构成的自由的家族和宗族。
      在这种宗族城市政治国家中,国体是宗族城邦制和民主制的,政体则是宗主世袭制和贵族制的。作为国家政治公民,所有自由人即自由的宗族及其成员,都享有其应得的政治权利。例如:按照规定依法占有土地的权利,充当甲士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参与国家祭祀特别是祭祖的权利,享受国家救济的权利,受国家保护免于沦为奴隶的权利,尤其是拥有参与决定国家大事的权利。所以说,中国古代奴隶制国家,同样存在着民主制。但是,由于中国古代国家是以宗族城邦形态出现的,其民主制也有自身的特点。最突出的是,宗族城市国家的国君就是宗主,宗主按规定是世袭的;不仅如此,执政的贵族也是从小宗的宗主中产生的;所不同的只是,执政贵族不一定从固定的一个宗族中世代产生。所以,尽管普通平民拥有议论或反对执政贵族的政治权利,并且也可以发表废立国君的重大意见,但并不能最终改变宗主世袭制。也就是说,无论国君还是执政贵族,换来换去仍是各级宗主;而且执政贵族照例要由国君委任,普通平民是没有直接推举执政贵族的权利的。从这些方面来说,由于中国古代存在着宗主制度,其民主制又是有限的;它实际是一种宗族民主制。这种宗主制与民主制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对立统一体;片面地强调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是错误的。[29] 因此,主观地人为地强加给中国古代社会及其奴隶制国家一顶“专制性”的大帽子,实在是不合适的。
      在古代中国,专制主义的产生,是宗族城市国家与城邦民主制瓦解以后出现的。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周天子与周王室的权势地位急剧衰落,他已完全无法控制天下。于是,便出现了大国争霸的局面。在兼并称霸的战争过程中,大批宗族城市国家和贵族宗主相继灭亡,以周王国为中心的宗族城邦国家联合体迅速瓦解。他们原有的封国封邑,被划为新的行政单位,或者设置郡县,或者设立都邑,统一纳入封建君主的集权控制之下。他们的族类离散后,成为按地域重新编制的臣民,由专制君主任命的地方官员统一管理。原来的国家政治体制,从贵族政体转变为官僚政体,由专制君主任命的各级官僚辅助执政。这样,整个国家的各级政权都集中到君主一人之手,封建专制主义制度遂应运而生。由此可见,那种认为中国从古代奴隶制国家一产生时起就具有“专制性”特征的说法,是不符合中国的历史事实的。
      综上所述,探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形成原因,只能从具体的中国历史实际中实事求是地加以研究;探讨中西方法制传统的差异,也要深入细致地进行比较研究;任何形而上学或教条主义的方法与公式,都是无助于真正的学术研究的,而只会将它引入歧途。这是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
       (原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14页。
       [2] 田昌五:《中国历史体系新论》,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世界上古史纲》编写组:《世界上古史纲》下册,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08页。
       [3] 田昌五:《古代社会断代新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页。
       [4]《泰晤士世界历史地图集》中文翻译组:《世界史便览——公元前9000年—公元1975年的世界》,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99页。
       [5] 《世界上古史纲》下册,第1页。
       [6] 《中国历史体系新论》,第10页,第48—49页;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145页。
       [7] “印度”一名,原于印度河,梵语称“信度”(Sindhu),义为“海洋、江河”。在古代各国的文献中,最早提到“印度”这一名称的,是波斯大流士铭文。司马迁《史记》对印度的历史,进行过较为详细的记载。在我国古代史书中,印度一般被译为天竺、身毒等,唐代名僧玄奘的《大唐西域记》开始改译为印度。古代印度是南亚次大陆的地理总称,各国另有其自己的国名。据《大唐西域记》卷二称:“详夫天竺之称,异议纠纷,旧云身毒,或曰贤豆,今从正音,宜云印度。印度之人,随地称国,殊方异俗,遥举总名,语其所美,谓之印度。”(参见《世界上古史纲》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41页 )。
       [8] 《世界上古史纲》下册,第10—35页。
       [9] 蒋祖棣《玛雅与古代中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页。
       [10] 《世界史便览》,第105页;《世界上古史纲》下册,第36页。
       [11] 《世界上古史纲》上册,第123、240、344—349页。
       [12] 《世界上古史纲》下册,第38页。
       [13] 《世界上古史纲》下册,第55—57页。
       [14] 《中国历史体系新论》,第24页。
       [15] 《世界史便览》,第150页。
       [16]《列宁选集》第4卷,第48页。
       [17] 崔瑞德 鲁惟一编:《剑桥中国秦汉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98—499页。
       [18]《后汉书》卷七《桓帝纪》、卷八十八《西域·大秦国传》。
       [19]《晋书》卷三《武帝纪》、卷九十七《四夷·西戎·大秦国传》。
       [20]《梁书》卷五十四《诸夷·海南传》。
       [21] 详见拙文《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与中原的贸易往来》,载《新疆社会科学》1988年第3期。
       [22] 关于“维新”路径与“革命”路径,侯外庐先生早有论述,见《中国思想通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1页。在比较中国与西方文明起源的不同途径时,张光直先生曾使用过“连续性”、“突破性”、“破裂性”的概念,见《考古学专题六讲》,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页;《美术·神话与祭祀》之《后记》,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但本文所使用的概念,与张先生的概念,内涵并不完全相同。
       [23] 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页。
       [24]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34页。
       [25] 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11页。
       [26] 《中世纪的城市》,第35页。
       [27]《三国志》卷四十七《吴书·吴主传》。
       [28]《梁书》卷五十四《诸夷·海南传》。
       [29] 田昌五:《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史论》,齐鲁书社1992年版,第387—3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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