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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点若干成因质疑。(马志冰)

    发布者: 天柱山 查看: 7 评论: 0 2011-6-14 19:10 |原作者: 天柱山|来自: 本站转载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许多重要的基本特点。其中既有一些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古代法律制度大体一致的共性特点,也有一部分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自身独特存在的个性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后者的存在和发展,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呈现出某种差异性。例如: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宗法伦理色彩,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往往表现为国家政权、王权、皇权和族权、父权、夫权的高度统一;法律制度贯彻礼刑并用、“德主刑辅”原则,突出体现“礼治”、“德治”、“人治”特色;法律体系采取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体例模式,民事、经济、行政等各部门的法律关系常常以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或制裁;刑罚制度相当野蛮残酷,刑罚体系包含大量摧残人身体肤或生理功能的肉刑内容;等等。那么,这部分法律内容或法律制度特点究竟是怎样形成的?换言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这些特点的形成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对此,法制史学界进行过一些研究,这些研究大都是结合中国古代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国情特色、民族性格等诸多因素进行探讨的,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或者基本一致的看法。应该承认,这种研究的出发点基本是正确的。但遗憾的是,由于某些法史观或方法论存在一些问题,因而有的研究结论未必正确中肯。在这里,我们不准备全面评述其所有观点或结论,也不打算系统探讨其全部成因,只想对其中一些影响较大而问题也较多的观点,根据自己的看法略作辨析,以期澄清某些历史事实。谬误不当之处,祈望不吝赐教。
       
      关于中国古代文明起源的“早熟性”问题
       
      目前在法制史学界,包括一些很有影响的学者都认为:中国是一个地处东亚大陆,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多民族大国。东亚大陆特殊的地形、环境、气候、土壤条件以及丰富的自然资源,使得中国社会很早就跨入了文明时代的历史门槛。中华民族是以黄河流域为摇篮发展起来的。这里地处平原,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土质松软,天然具备发展原始农业的良好条件。因此,早在公元前22世纪左右,活动于黄河流域中原地区的最先进的夏部落,便在木石器生产工具的基础上,发展了原始的农业生产,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长积累,加速了私有财产的形成和阶级的分化,为国家的产生准备了物质条件。如此说来,中国古代文明的起源和夏代奴隶制国家的形成,便具有“早熟性”特征。
       所谓“早熟性”,实际是文明起源发展“不正常”或“变态”的同义语,颇有些类似于“早产儿”的意味。它最初是西方人在不了解或者不完全了解东方古代国家社会历史真相的情况下,用来概括东西方古代文明起源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差异性时所提出的一个观点。人们在使用这一概念时,无一例外地都是以西方尤其是古希腊罗马国家文明起源与社会发展模式为标准范本的。如马克思1857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在论述古代国家文明起源这一“历史上的人类童年时代”时,就曾经明确谈到:
      有粗野的儿童,有早熟的儿童。古代民族中有许多是属于这一类的。希腊人是正常的儿童。[1]
      在这里,马克思是把希腊古代文明比喻为发育“正常的儿童”,而把东方古代社会看作“早熟的儿童”,对日耳曼蛮族则视为“粗野的儿童”。因此,认为希腊古代国家的文明起源与社会发展是正常的,后两者则是不正常的,或者说是变态的。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也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实际上,如果抛弃先入为主的偏见,把上述三种情况重新排个顺序就会发现,在人类古代文明起源与社会发展的历史上,像希腊、罗马那种所谓“发育成熟”者,恰恰都是文明起源比较晚的;而古代东方社会那些所谓“发育不良”者,则文明起源都比较早。这也就是说,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的发育比较成熟,但其文明的起源发展都比东方要晚;它们的文明发展程度之所以比古代东方国家要高,是因为它们接受了东方社会先期已有的先进生产力,在外来影响的“催化”作用下,才迅速趋于成熟的。因此,与其说古代东方社会文明“早熟”,倒不如说希腊、罗马国家的古代文明是“早熟”的更符合事实。
      众所周知,作为古代东方社会的一个重要成员,中国是世界上文明起源最早的地区之一。在世界文明起源排名序列的时间表上,西亚的两河流域和北非的尼罗河流域名列第一,可以上溯到公元前4000年左右;中国的黄河流域和南亚的印度河流域不相上下,位居第二,可以上溯至公元前3000年左右;毗邻西亚的东地中海的爱琴文明位居第三,约在公元前2000年以后;古希腊、罗马只能排在第四,约在公元前1000年左右;最后是中美洲的玛雅文化以及南美洲的中央安第斯文明,估计是在公元前300年以后才出现的。在这几支古代文明中,西亚、北非、欧洲以至南亚的印度河流域,都是有内在相互关联的。也就是说,自从新石器时代农业文化产生以来,东起印度河流域,西至地中海周围,这一广大地区的各部分,就是一个有密切关系的整体。在这个辽阔的地域范围内,相继产生了西亚苏美尔和阿卡德、巴比伦和亚述的美索不达米亚文明,伊朗文明,安那托利亚和叙利亚·巴勒斯坦等地中海东岸文明,南亚印度河流域上古文明,北非古代埃及文明和马格里布各国文明,南欧爱琴文明和伊达拉里亚文明,希腊文明和罗马文明,等等。 而位于东亚的中国古代文明,虽然不能完全排除来自中亚的影响,但总地说来,是独立发展起来的。[2] 至于中美洲的玛雅文化以及南美的中央安第斯文明,基本也是相对独立地发展起来的——尽管迄今为止,学术界普遍认为,美洲原始土著居民印第安人与爱斯基摩人,是从亚洲东北端曾被称为“白令陆桥”的白令海峡,经由北美西北角的阿拉斯加迁移过去,并陆续南下的蒙古人种。
      人类社会的古代文明起源,首先是与农业生产的发展密切相关的。在世界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国家中,所有号称古老的文明民族,都是立足于农业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游牧民族虽然也能进入文明社会,但一般都比首先经营农业生产的农耕民族要晚一些。[3] 这首先是因为农业是人类对自然体系的一种人为的改造,通过这种植物驯化的改造过程,能够使可资利用或可供栽培的植物种类变得丰富起来,[4] 并且使这些被驯化的植物的产量逐步提高,从而为人类自身的进化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物质产品与生产生活资料;而早期的游牧经济,其物质生活来源以及社会生产基础则相对不太可靠。由于农业最初是从采集利用天然野生谷物的采集农业开始,逐步发展成为人工种植农业的,所以,它最先发明于那些具有天然野生谷物的地区。西亚、北非的农业,首先起源于中亚至西亚的山地丘陵地区。它西起约旦河谷和安那托利亚,东至扎格罗斯山地,形成一个新月形(或伞形)地带。[5] 这一地带包括今土耳其以南、伊朗以西的叙利亚、黎巴嫩、巴勒斯坦、以色列及伊拉克北部等广大地域,分布着各种原型野生小麦和大麦等野生谷物,故其最先发展成为以小麦和大麦为主的种植农业。在两河流域和尼罗河流域,这种种植农业较早地发展成为灌溉农业,因而这两个地区文明起源最早。东亚的古代中国,北方以种植谷子(粟)为主,南方以种植水稻为主,都不需要什么水利灌溉工程。谷子和水稻原本也是两种野生植物,前者的野生品种称为莠草,俗名狗尾巴草;后者是由普通野生稻培植演变而来的。谷子属旱地作物,可以在广阔的平原地区和丘陵山地大面积推广;而南方的水稻,最初只适宜小面积种植。这也是中国古代文明起源晚于西亚、北非,其中心却又长期在北方黄河流域的主要原因——尽管长江流域的文明起源并不算晚。[6] 南亚次大陆的印度河流域,与两河流域有些类似,以种植小麦和大麦为主;后来在恒河流域,才出现了稻米的种植生产。所以,古代的印度[7] 文明,最早出现在印度河流域;恒河流域的文明则发生较晚,后来才成为南亚次大陆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在古代欧洲,包括文明起源较早的爱琴地区在内,据说只有小粒品种的野生植物,缺乏西亚、东亚那种野生谷物。那里的农业文化,包括种植的作物、使用的农具以及采用的农耕方式等等,都是从邻近的西亚输入的。[8] 尤其古希腊、罗马,是从游牧经济转向农业经济的。因此,他们的文明起源就晚得多了。在新大陆的中美洲,基本也是独立地由采集农业发展到种植农业的。那里最早进行人工栽培的植物品种,主要是玉米。据考古学者的研究成果,中美洲生长着一种一年生的野生大禾草植物“假蜀黍”(teosinte )。一般认为,这种植物就是玉米的祖先。[9] 不过,中美洲的玛雅文化以及南美的中央安第斯文明,也是从半游牧经济转向农业经济的。当地印第安人的农业经济形成较晚,故其文明起源的时间也晚得多。
      古代东方社会的文明起源,都是建立在青铜时代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从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奴隶制时代一般是与青铜时代基本同时的。这是古代文明社会的正常发育道路。当然,由于种种原因,铜器尚不能完全排除石器。所以,所谓铜器时代或青铜时代,往往仍存在大量铜石并用的情况。根据考古学者的研究成果,在世界几大文明起源区域中,安那托利亚是目前所知最早使用铜矿石的地区。据说远在公元前8000年代,那里的人们就已广泛交换着一种名叫孔雀石的比较纯粹的含铜量高的绿色矿石。到公元前5000年代,有效的熔炼技术发展起来,人们便开始铸造矛头和斧头之类的铜器。在安那托利亚至伊朗高原山地一带,都普遍盛产铜。而在一些有锡或邻近有锡的地方,则首先进入青铜时代。[10] 早在公元前4300年左右,西亚的埃利都·欧贝德文化,北非上埃及的塔萨·巴达里文化,已进入典型的铜石并用时代或其晚期。南亚的印度河流域,则自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哈拉巴文化起,开始进入铜器时代与青铜时代。[11] 东亚的古代中国,在公元前3000—2000年的龙山文化、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二里头文化等遗址中,也先后发现了相当数量的铜器或青铜器;夏商以后,更进入青铜时代的鼎盛期。由此可见,古代东方社会的文明起源及其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基本是与青铜时代铜石并用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即使东地中海的爱琴文明,也是公元前3000年代中叶,开始进入铜器时代;公元前2000年代初叶,又逐渐进入青铜时代的。[12] 至于中美洲的玛雅文化,当其最初文明起源时,甚至还没有进入金属器时代,而仅仅停留在以特有的黑曜石为代表的石制工具阶段。
      铜器不能完全排除石器,但铁器却能排斥石器。铁的开始使用,最早也在西亚。公元前2000年代后期,西亚各国王公就曾用铁制成装饰品或武器,并作为珍贵器物赠予埃及法老。传说从公元前14世纪起,小亚东部卡帕多细亚的赫梯帝国,一度成为独占铁制品的国家。公元前1200年,赫梯帝国崩溃后,铁器在西亚各地广泛扩展开来,铁器时代随之出现。欧洲的铁器文化,显然也是由西亚,尤其是由安那托利亚传播过去的。而西地中海地区铁器时代最早出现的文明社会和国家,则是东部文明先进地区各国向西方殖民的结果。古希腊、罗马国家以及西地中海古代文明起源较晚,到公元前1000年代,当它们在古代社会历史上刚刚兴起时,东方那些先进的文明地区已经结束青铜时代的文明,而开始进入新兴的铁器时代了。[13] 所以,它们在吸收接受了东方先进的铁器生产力后,便迅速发展到个体劳动阶段,其文明发展速度也就较快,发达程度也就较高。应该说,它们这种受外来影响而迅速发展起来的古代社会文明,才是所谓“早熟”的。
      由此可见,把古希腊、罗马社会的“早熟”文明说成是发育“正常的儿童”,而把古代东方社会正常发育的道路却说成是不正常的或变态的“早熟的儿童”,岂不是颠倒是非、本末倒置了吗?更重要的是,这种说法在实际后果和客观影响方面,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要堕入“欧洲中心论”的窠臼的。尽管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观到方法论,从主观认识到指导思想,都是一向反对这一论调的,但由于某些历史条件的局限,他们对古代东方社会并不了解——例如他们对印度社会的认识,就只是来自一些欧洲人的旅行记和英国东印度公司雇员的报告;[14] 而对古代中国社会的历史实际,他们甚至一无所知——因而遗憾的是,他们试图探讨古代东方社会所得出的结论,最终也没有跳出“欧洲中心论”的束缚。所以,将中国古代文明起源说成是“早熟”的,不仅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而且至少在客观效果方面还有一个错误的理论背景。正是因为这样,对所谓“早熟性”的观点重新进行辨析,从理论、历史和逻辑上澄清其本来面目,就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极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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