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廉”作为对为政道德的基本规定而具有其伦理价值合理性。作为一种道德活动,“廉”已存在于原始社会末期;作为一种为政文化意识的觉醒,“廉”发端西周时期,周初“六廉”的提出,是这种廉政文化意识觉醒的标志。春秋战国时期各派思想家对“廉”作出了不同侧重的发挥。传统廉政文化在中国封建社会得到了广泛继承和弘扬。廉政,一直是中国共产党人不懈努力的价值追求。为政之德,以廉为本。这是中国共产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根本所在。 [关键词] 为政 廉德 廉政 源流 一 在古汉语中,“廉”的本义是指堂屋的侧面。儒家经典《仪礼·乡饮酒礼》说:“设席于堂廉,东上。”[3]汉代经学家郑玄注释为:“侧边曰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肯定了这一说法:“廉,仄也。从广,兼声”。对此,清代文字学家朱骏声在《通训定声》中用更通俗的语言对这一含义作出了明确表达:“堂之侧边曰廉,故从广”。由于“堂之侧边”的特点是平直、方正、有棱角,因而,“廉”又被引申为“正直、方正、干净、不贪暴、节俭”等一系列道德的含义。 “廉”作为一个道德范畴,既是对为人处世的基本道德要求,又是对从政道德的基本规定。在中国古代,由于道德政治化与政治道德化的紧密结合,“廉”往往成为政治生活中的一把道德尺度。它要求为人处世尤其是为官从政者应该具备“正直、公道、清白、不贪”等基本的道德品质,反映了为人与为政的道德要求一致性。 从为人方面而言,人之为人的根本属性在于其社会道德性,在于每个人与他人发生社会交往时,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有所节制。人类社会之所以与“文明”相连,也在于社会文明本身则是一种以约束为前提的人类自由。处在社会交往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追求幸福与自由的权利、尊严和价值,每个人在追求幸福与自由的同时,都必须约束自己,而不能以利己为中心,损害他人的利益。“廉”即是人与人交往时应该遵循的一种道德约束与规定,它的基本要求是,人不能太自私、太贪心,否则,人人以一颗贪欲之心与他人发生交往,势必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应该说,“廉”之约束是维持社会交往能够持续下去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对为人处世的一种道德要求,而一个人一以贯之地坚持它、遵守它,也就养成他的个人道德品质。可见,“廉”既是对为人处世的一种道德要求,也是一个人循此“道”后之所“德”,即个人的品德。 从为政方面而言,“廉”是对为政的基本要求。关于“政”,《说文》曰:“政,正也”,说明“政”的基本涵义是正直公道。《论语·颜渊》载孔子的话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4]《礼记·哀公问》也引孔子的话说:“政者,正也。君为正,则百姓从政矣。君之所为,百姓之所从也。君所不为,百姓何从?”[5]这说明孔子对为政的基本解释是要坚持正直公道的原则。不仅是孔子这样解释,而且先秦法家也坚持这样认为。《管子·法法》说:“政者,正也。正也者,所以正定万物之命也。”[6]就是说,为政必须坚持正直公道的基本原则,这是治理一方的基本前提。因为,从政者肩负着治理国家、造福于民及社会的历史责任与时代重任。只有坚持正直公道的原则,百姓才能安分守己,政治才能清明,天下才会太平。这就要求为政者必须做到为人正直清白,一心为公,没有偏颇,不贪不义之财。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求为政者不存私念,去除私心。否则,从政者一旦存有私心杂念,那么他就会想方设法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不择手段地去贪、去占、去化公为私,从而危及到基本的公共秩序,最终危及到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安危。从政必须去私,这是对每个从政者提出的基本要求。而正直公道、去私防贪的本质则是“廉”。正如晏子所言:“廉之谓公正”。(《晏子春秋·内篇·杂下》)[7]因此,“廉”是对为官从政者提出的基本道德规定,是为政道德的根本所在。在中国历史上,“廉”被称为“仕者之德”而为人们所称颂,它作为从政者应遵循的一个基本规范而为社会所提倡,它作为一种文化而被历代社会所认同,从而说明了“廉”作为从政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准则而具有其伦理价值合理性。 二 中国传统廉政文化源远流长,作为对为政道德的基本要求,“廉”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产生了。不过,在那时,“廉”只是作为一种朦胧的为政道德活动而存在的。 廉政之“廉”是对公共权力的一种要求,在原始社会末期,伴随着国家的萌芽,公共权力雏形也得以出现,原始部落首领(酋长)是原始人类的行政长官,他们经过氏族部落民主选举产生,“酋长在氏族内部的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德性质的;他手里没有强制的手段。”[8]原始部落首领具有比较强烈的“为民父母”的原始公仆意识。他们不仅广泛听取民众意见,而且以“戒言”、“铭言”去诲人律己。《全上古三代文》卷一记载有黄帝教诲儿子的“诲颛顼”:“爰有大圜在上,大矩在下,汝能法之,为民父母”。[9]《淮南子·人间训》载有尧帝的“尧戒”:“战战栗栗,日慎一日,人莫蹪于山,而迹于垤”。[10]贾谊《新书·修攻语上》也载有大禹的铭言、箴言和“政语”:“民无食也,则我弗能使也;功成而不利于民,我弗能劝也”。[11]这些原始部落首领均以这些铭言来警戒自己保持勤政廉明之风,进行积极的自我监督。不仅如此,原始部落酋长还和原始氏族成员处于平等的地位。他们共同劳动,共同占有财产,没有私有制,个人没有贪欲。正直清廉是酋长具有的基本道德品质。对此,《尚书·皋陶谟》记载了原始社会舜帝的重要谋臣皋陶总结的为政“九德”:“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关于“简而廉”,《尚书正义》解释说:“简大而有廉隅乃为德也”。[12]这说明,“廉”作为一种朦胧的为政道德活动,已经在原始社会末期出现。 作为对为政以廉的文化意识觉醒,是在阶级社会产生以后。这主要是因为随着阶级的产生,原始公有制被私有制所取代。私有制不仅是产生剥削的制度根源,而且是产生贪贿的直接根源。贪贿现象的盛行直接危及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导致政权的衰亡。在中国先秦夏商周社会,因贪贿而导致政权垮台的历史现象屡见不鲜。在夏朝,由于统治者骄奢贪逸而先后导致夏初太康失国及后来夏朝的衰亡;在商朝,商纣王及其奸臣费仲因贪贿而接受周人的贿赂,把囚禁于羑里牢狱的文王释放,最后被文王的大军灭亡;在西周,周厉王重用贪臣荣夷公,专权好利,最后被国人赶下了台。这些因贪贿而亡国的事例,犹如一声声长鸣的警钟,在震撼着那些具有忧患意识的统治者。一些比较开明的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不断同贪贿现象作斗争。在反贪贿的斗争中,他们的廉政意识开始觉醒。夏朝昆弟们为了总结夏初太康失国的教训,编写了《五子之歌》,告诫统治者不要骄奢贪逸。商朝太甲认识到“欲败度,纵败礼”的道理,从而节制“欲”、“纵”。商王盘庚不仅教诫贵族“无总于货宝”,而且亲自表示“不肩好货,敢恭生生,鞠人谋人之保居,叙钦。”(《尚书·盘庚下》)即不任用贪财好货之人,恭敬那些为民营生者,只钦佩、叙用那种能养民、为民谋取安居乐业的人。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积极总结商亡的教训,倡导廉政勤政。周公深知商纣王贪逸亡国的原因,十分崇尚廉政爱民,主张“明德慎罚”,要求统治者“怀保赤子”、“恫矜乃身”、“知稼穑之艰难”。即要求统治者应象保育自己的幼儿一样保育百姓,象关心自己疾病一样关心民间疾苦。不仅如此,周公还作《周礼》,规定把“廉”作为考察官吏治绩的重要尺度。《周礼·天官冢宰·小宰》记载:“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13]就是说,考察大小官吏的治绩,应包括善、能、敬、正、法、辨等六个方面,而这六个方面都包含了“廉”,并且体现了以“廉”为先的原则。其中,“廉善”,是指善于治事理民,受到广大民众的好评;“廉能”,是指干练而有才能,足以贯彻实施各项法令;“廉敬”,是指勤慎而不懈怠,尽责尽职,敬业奉公;“廉正”,是指持正除邪,刚正公允,不偏袒,不徇私情;“廉法”,是指恪守法纪,执法严明;“廉辨”,是指为人精明不惑,思路清晰,明辨是非,明察秋毫。关于“六廉”,宋代苏轼作赋评价说:“事有六者,本归一焉。各以廉而为首,盖尚德以求全。”“举其要兮,廉一贯之。”“六事廉为本,先圣之贵廉也如此”。(《苏轼集·补遗·赋四首》)[14]《周礼》之“六廉”说明,西周统治者已经充分认识到“廉”德在政治统治中的重要作用,体现了西周统治者对为政以廉的高度认识。 “廉”作为一种为政文化意识的觉醒,是在进入阶级社会之后出现的。不过在西周之前,这种意识觉醒只是处于一种朦胧的状态;从西周开始,这种意识觉醒已经变得明朗化,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提出将“廉”作为选官任官直至衡量官员政绩好坏的重要标准,标志着这种文化意识觉醒的正式产生。对此,明代王文禄在《廉矩·试廉精别章》中总结说:“《周官》小宰六计,弊群吏之治,而贯以一廉。廉也者,吏之本也,故曰廉善、廉正、廉能、廉敬、廉辨、廉法。甚矣,成周重廉也!”[15]今人杨昶先生也认为,《周礼》之“六廉”一直成为中国古代统治阶级所承传沿袭的关于廉吏的六条标准。[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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